一、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按照《1990年通则》, CFR 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按 CFR 术语 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在CFR 术语 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 术语 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 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2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二、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 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 FOB 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三)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 港口 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四)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 海关 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三、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按照《1990年通则》, CIF 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五)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六)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 CIF 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