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程度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保证,进/出口商在与他们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拓展。
有的国家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报请外汇当局的批准,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则有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银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前,必须征得外汇当局的批准。只要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外汇管制政策已不复存在了。
显而易见,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纯粹是一种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存在着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是没有发生过。
3、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可能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5、开证行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向开证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比较长,该资金被银行长期占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有上述不足之处,但是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也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