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托收(Collection)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7-15

 托收是国际结算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用于货款结算时,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式。
  (1)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简言之,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托收业务中涉及的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或款项的凭证。托收中使用的商业票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托收方式一般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称为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托收货款,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出口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附具一份托收指示书,用以明确指示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银行接受托收申请后,即按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办理托收。《URC522》第四条规定,一切寄出的托收单据均须附有托收指示书,注明该托收按照《URC522》办理,并给予完整明确的指示,银行必须根据托收指示书所给予的指示及本规则办理托收。
  (2)托收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第3条的规定,托收方式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
  1)委托人(Principal)。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人,一般是出口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常为进口地银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将汇票和单据向付款人提示的银行,常由代收行兼任。
  5)付款人(Drawee or Payer)。是指根据托收指示进行付款的人,通常为进口方。
  在托收业务中,如果发生拒付,委托人可以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仓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need)。委托人如果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3)托收的种类
  根据托收过程中是否要求附有商业单据,可以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提交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光票托收如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光票汇票。
  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如果以汇票作为收款凭证,则使用跟单汇票。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根据向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①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其基本做法是: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取得货运单据,然后将汇票连同整套商业单据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两种。前者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交单;后者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到期付款,付款赎单。
  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人都只有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得到单据,进而提取货物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和实际的到货日基本一致,则不失为对进口人的一种资金融通。如果付款日晚于到货日,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的时机转售货物,可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人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其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果代收行借出单据,不能如期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但是,如果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借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有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类似,因此要慎重使用。
  ②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的交单以进口方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由于承兑交单是只要进口人承兑汇票之后,即可取得商业票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进口商在付款前就可以取得单据,凭以提货,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货款的收取完全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拒付,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应谨慎采用D/A方式。
  (4)托收方式的适用范围
  在托收业务中虽然有银行介入,但银行仅起到代收货款的作用,托收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对进口人较为有利。实质上,托收是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因此,托收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非价格竞争手段,有利于调动进口人的积极性,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5)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由于各银行的业务做法差异、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释的不同所导致的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会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后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按照《URC522》的解释,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要求的义务。因此,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同样属于商业信用的性质。
  《URC522》不提倡D/P远期。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明确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交付款人,还是凭付款交单(D/P)交付款人。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交单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URC522》包括七部分内容,请参看本章末的参考资料6-1。
  (6)使用托收方式时的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收汇安全,出口方在办理托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出其信用额度。一般采用D/P,对D/A应严格控制。
  2)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货款而遭受损失。
  3)了解进口国商业习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如拉美国家的银行习惯上将远期D/P按D/A处理。
  4)应争取按CIF、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运输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采用CFR、CPT、FOB、FCA等贸易术语成交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出险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5)运输单据一般应做成“空白指示抬头”,如需做代理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方一栏,必须详列进口方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
  6)严格按照合同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被买方找到接口拒付货款。
  (7)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现将合同中有关托收的条款举例如下,以便订立合同时参考: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①“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单。”
  ②“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③“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D/A)
  ①“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付款,承兑后交单。”
  ②“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承兑,并应于提单日后(或出票日后)××天付款,承兑后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