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主要涉及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和保兑行等其他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方。
2)开证行(Issuing Bank)。接受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进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这取决于信用证的议付条款。
6)付款行(Paying Bank)。即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它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开证行一般兼任付款行,但是付款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取决于信用证相关条款的规定。付款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一经付款,对收款人无追索权。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行”(Clear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它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有开证行的存款帐户。此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偿付费由开证行承担。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在已经付款或议付后,无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也可以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