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即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point. The FOB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FCA term should he used.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按照《2000通则》,使用该贸易术语时卖方的主要义务为:
1)按照港口的惯常方式,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
4)负责提供货已交至船上的装运单据和商业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如经买卖双方约定,上述单据和发票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运港和受载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接受单据和收取货物。
(3)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
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使卖方增加的存储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船上交货),与《通则》中的FOB相近。主要的区别在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笼统的解释为在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而且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例如:(1)FOB San Francisco(Definition of America),表示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这个问题;(2)FOB Vessel San Francisco(Definition of America) ,表示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3)FOB San Francisco(INCOTERMS 2000) ,表示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从中可以看出(1)的解释与(2)和(3)的解释差别很大;(2)和(3)的表面含义很相近,但是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划分上,前者以装运港船舱为界,后者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的负担上,前者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后者卖方自付费用,两者有明显区别。
(5)FOB的变形
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由买方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5)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既有理舱有平舱时,则就应该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6)FOB的实际应用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考虑运费和保险费因素
为了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可采用FOB术语进口;当预期运费看涨时,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3)考虑货物的特点
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是运费上货价的比重较大,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4)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习惯
对于装卸条件较差、装卸费用较高和习惯上须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承担卸货费的港口,可采用FOB Stowed或FOB Trimmed或FOBST术语进口。
5)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有些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在进口时,须由本国办理保险,我方为表示与其合作意向,出口亦可采用FOB术语。
总之,除上述所提到的情况外,也可以视不同的交易情况,适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