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官方证明,也是海关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或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
根据原产地证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产地证(C/O)
这是各国按照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各国海关对持有一般原产地证的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税。在中国,一般原产地证由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或各地贸易促进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办理签发。
2、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是严格按照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1(II)号决议规定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普惠制的原则、目标,结合本国或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让受惠国出具的原产地证书。目前,世界上有31个给惠国家实施17个普惠制方案,其中欧盟成员国实施一个共同方案。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出口到新西兰的货物还应提供格式59A(Form 59A),而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标注有关的声明即可。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签发。
3、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
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如欧盟流动证书等。
4、专用原产地证
是针对某一特定或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而使用的专用原产地证书。这些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如纺织品(产地)证、烟草真实性证书。
下面主要介绍C/O 和FORM A 及其办理方法
一、中国原产地证 (C/O)
中国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国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在中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 和“护照”。
1.原产地证的办理方法
办理原产地证的机构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凡在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注册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办理中国原产地证。现在也可以通www.co.ccpit.org网申请办理中国原产地证。
2.原产地证的办理程序
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通过网上申请原产地证则可不必提供以上文件。
注:
1)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A 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B 商业发票及提单/报关单。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 RETR0SPECTIVLY印章。
2)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同时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正本给签证机构注销。如证书已交银行,必须提供申请单位证明,解释原因及保证退回证书的具体时间的保证函等文件。
二、普惠制证书(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
1.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是:
1)注册登记。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A 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C 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2)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A 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
B 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商品;
C 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加工标准”或“百分比标准”等有关规定;
D 申请单位必须预先在商检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据
A 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B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C 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得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D 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E 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
F 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注:“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往日本国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A 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B 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C 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FORM A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附一: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
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按照我国与欧盟签定的纺织品贸易协议及相关规定颁发。该纺织品产地证是外贸经营企业取得配额的证明。
附二:
对美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声明书
一般,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手工制品等,应出具原产地声明书。对美国的原产地证明书有三种格式:
1、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
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
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