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汇票的使用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9-27

 1.出票(to draw)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通过“出票”设立债权,出票人成了票据的主债务人,它担保汇票被付款人承兑或付款,倘若付款人拒付,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追索票据,出票人就得自行清偿债务。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即为见票(sight)。提示分为两种:(1)承兑提示:持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提示。(2)付款提示:持即期汇票或到期的远期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提示。不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否则丧失追索权。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是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承兑”(accepted)字样、并注上日期和签名;二是把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或另制承兑通知书交给持票人。付款人收到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远期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退居为从债务人。持票人可将汇票在市场上背书转让,使其流通。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存查。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5.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后,原持票人成为背书人,担保受让人所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否则,受让人有权向背书人追索清偿债务。与此同时,受让人成为被背书人,取得了汇票的所有权,可以再背书再转让,直到付款人付款把汇票收回。对于受让人来说,在他前面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在他后面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后手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汇票转让次数越多,为汇票权利作担保的人也越多。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2)空白背书:也称不记名背书,票据背面只有背书人名称而无受让人签名。此类背书只凭交付即可转让。(3)记名背书:指汇票背面既有背书人签名,又有被背书人签名。这种背书受让人可继续背书将汇票转让。
  6.拒付与追索
  拒付(dishonour)是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又称退票。破产、死亡、闭而不见,也属此范围。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有权通知其前手,直至通知到出票人,这种行为被称为拒付通知。并由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这个文件被称为拒绝证书。不能提供拒绝证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