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程序与磋商
第二节 进出口贸易磋商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须具备的两过程。
(一)询盘(enquiry / inquiry):“要约发盘” / 询价。买卖双方均可以提出,对贸易双方无约束力,非必须阶段。
(二)发盘(offer):报价 / 报盘 / 发价 / “要约”—买卖双方均可以提出,提出即对发盘人构成约束
1、构成发盘的要件:
(1)向特定人提出:广告只是要求看到广告的人发盘
(2)内容确定:
完整——内容完整。最起码包括发盘三个基本要素:名称、数量、价格。
明确——交易条件不含糊,不存在“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字眼。
终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条款。反例:“以最后确认为准”。
(3)送达收盘人:别人传达如非授权,不构成发盘。
(4)有发盘人发盘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明示
2、发盘撤销:生效后撤销; 发盘撤回:送达前或同时到达为撤回
不允许撤销的例外情况:
(1)发盘已规定有效期;
(2)发盘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3)收盘人相信发盘的不可撤销性并已采取了行动,即撤销对受盘人构成损害。
3、发盘终止的几种情形:
(1)超期失效
(2)受盘人还盘
(3)受盘人拒绝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战争
(5)有效地撤销
(三)还盘(counter offer):“新要约”——部分不同意、发出新建议。实质是新的发盘。
(四)接受(acceptance):同意发盘
1、接受要件:
(1)受盘人发出:非经授权不可转达;缄默或不行动一般不等于接受,特殊附加条件除外。
(2)无条件接受发盘全部内容:否则视为还盘;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更改仍构成接受,如:要求增加/去掉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
(3)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要表示出来。
2、逾期接受: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3、接受的撤回:必须在接受通知送达前或者同时到发盘人。接受的撤销等于毁约。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内容合法;
4、形式规范化
5、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约首 2、本文 3、约尾
三、合同实际生效时间:接受阶段 形式生效时间: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