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发运期间等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原证制作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例:(05年试题)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对外开证一般不主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以免使我方处于被动。(是)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