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证员考试基础:信用证审核与修改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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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单证员考试:信用证审核与修改

    一、审证项目

    1.开证行的资质,国家风险

    渠道:

    通过通知行调查

    如有疑义可要求信誉好的银行加具保兑或确认偿付行偿付或要求加列T/T索偿条款或交押金……

    2.L/C的类型

    我方出口,一定要求开立LRREVOCABLE L/C;其次力争CONFIRMED L/C

    ①合同规定为LRREVOCABLE L/C,L/C上须无“REVOCABLE”字样,否则应申请改证;为确保我方利益,最好与对方约定在L/C上注明“LRREVOCABLE ”字样(虽然UCP500默认);

    ②保兑L/C:

    若合同已规定为LRREVOCABLE Confirmed L/C,应检查L/C上是否注明“Confirmed”,并须有保兑行行名、保兑行明确的保兑条款或声明。即

    A.“Confirmed”

    B.“Confirmed BANK:……”

    C.“We confirmed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

    以上三项如有缺少,应申请改证。

    ③若合同规定为TRANSFERABLE L/C,须具有

    a.“Transferable”

    b.如为“Freely/Open”特别授权的转让行的名称

    ④若合同规定为Irrevocable revolving L/C,L/C上须证明:

    a.“Irrevocable”和“revolving”(因为循环L/C即可是可撤销的,也可是不可撤销的)

    b.L/C循环的恢复条件

    c.相应的功能条款。

    若上述内容不完整,受益人有权要求改证。

    3.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和地址。P.71

    注意受益人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场所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办公场所为受益人地址,以确保通知行通知及时达到和方便交单。

    4.L/C的期限与相关日期的合理性

    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

    ①货物的最迟装运日期。要求

    a.出口方能确保在装运期内备好获,否则应要求展期,同时注明L/C的有效期和交单期相应顺延;

    b.出口方如考虑到仓储费用或商品保质期等原因,而L/C又规定不能提前装运时,也可要求改证,将装期提前;

    c.来证者规定“尽快装运”(ASAP),银行将不予置理,应改证;

    d.L/C一般规定装运期“最迟某年某月某日”,如未做规定,可理解为“双到期”(装运期和L/C有效期为同一天)。此时出口方如不能确保在该“双到期”日之前完成备货装运、制单、交单,则应要求改证,同时展延该两期。

    注:来证如在装运日期前使用“于成约于”之类词语,按惯例银行将理解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②L/C的最晚交单期

    一般:装运期后10-15天

    如未规定:装船后第21天(在L/C效期内)。

    ③L/C的有效期:

    是三期中最晚的日期;或与SHIPMENT DATE 同一天“双到期”;或与LATEST DATE OF PRESENTATION同一天。

    ※未规定EXPIRY DATE的L/C无效。遇法定假日或银行例假日,顺延。

    我国出口,一般要求效期至少在装运期后15天。

    案例分析:我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口货物到法国,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通过其开证银行BANK I巴黎分行申请开立了非保兑的信用证(适用UCP500),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信用证规定:“DATE AND PLACE OF EXPIRY:041105 FRANCE;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PAYMENT;LATEST DATE OF SHIPMENT:041102;PRESENTATION PERIOD: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甲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于2004年11月5日将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立刻于当日使用DHL将单据寄往法国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开证银行BANK I巴黎分行以“信用证已过期”为由拒付。请问,BANK I巴黎分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L/C的到期地点(EXPIRY PLACE)

    定义: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向受益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地点

    一般应在受益人所在地

    如规定为进口商所在地。宜申请修改,以便控制交单时间。

    6.装运货物与金额的审核、货币

    UCP600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练习: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规定,卖方发货的:( )

    A.数量和总金额均不可增减

    B.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以内

    C.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以内

    D.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金额不得超过90万美元

    7.保险条款的审核

    8.关于装运条款的审核

    补充:相关规定

    ①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路线,相同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装货港、发运地等不同,仍不视为分批装运;UCP500默认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装船;

    案例分析: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适用UCP5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5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若上述案例中受益人不是4月5日而是4月11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结论又如何?

    ②分期装运的须在指定装运日期内,否则全部失效;

    ③不准分批的且无溢短装条款的,不得少装;

    ④对不准转运的L/C,银行不接受转运提单,故如出口方不能确保取得直达提单,应改证为“允许转运”。

    UCP600第二十条 提单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the goods will or may be transhipped),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container, trailer or LASH)运输。

    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思考:信用证规定:装货港为NEW YORK,卸货港为NANJING,不允许转运,要求提供全套海运提单。

    提单显示:

    PORT OF LOADING:NEW YORK

    ON BOARD OCEAN VESSEL FREEDOM V. 123 AT NEW YORK

    PORT OF DISCHARGE: NANJING

    ON BOARD OCEAN VESSEL YANGZIJIANG V.345 AT NANJING

    FOR TRANSPORTATION TO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WUHU

    问:提单是否可以接受?

    ⑤来证如规定转船港口、指定转运船只等事项时,如选成受益人费用大量增加或其他麻烦,可要求对此规定作更改。

    9.付款方式:注意L/C真远期/假远期

    10.关于“软条款”审核

    软条款又称陷阱条款,它是指信用证中加入一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控制其执行情况。它赋予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单方面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或银行付款责任不明确的信用证。

    案例分析1: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人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请:(1)指出案例中信用证软条款并分析

    (2)如果你是受益人,受到该证后,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某中行收到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 S SHIPMENT INSTRUCTIONS, N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OUR AUTHENT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OUGH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 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 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特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11.开证行的保证条款

    SWIFT信用证可省。

    12.其他注意事项

    ①装运港和目的港

    a.起运港为CHINESE PORTS 或ASIAN PORTS,但不能是内陆城市;

    b.目的港应与合同一致;

    c.目的港可以是“EMP”(EUROPEAN MAIN PORT),只需按合同或买方通知的港口发些即可,不必改证。

    ②单据要求

    a.出单人:是否符合我国规定

    UCP600规定: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b.单据性质、内容、种类

    →实际能否做到?是否有矛盾?

    举例:在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要求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

    二、L/C的修改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但修改申请只能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

    1.改证程序

    ①申请修改:一次性提出

    注:须由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开证行申请。

    ②履行修证

    ③通知修证

    ④修改生效

    取决于受益人的接受或拒绝。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

    方式:①接受:接受通知书或以递交单据作为接受。

    ②拒绝:“拒绝通知书”

    关于保兑行见P73

    关于“锁证”P73,“受益人将修改粘贴于原证后”

    2.UCP600相关规定

    第十条 修改

    a.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2#

    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思考:

    判断1:如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即可修改信用证。

    判断2:自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其所发出修改的约束。

    判断3: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如保持沉默,视为接受修改。

    3.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1)修改信用证只能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

    (2)修改是否生效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同意。

    (3)受益人对修改通知书,只能全部拒绝或接受。

    (4)锁证。

    (5)改证原则:非改不可的必须改;可改可不改的或可达到而不增加太多费用的,可不改。

    (6)修改信用证尽量应一次提出,以节省时间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