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精华讲义50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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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业汇票

  (1) 金额大小写要一致,且不能超出信用证规定的支取额。

  (2) 信用证项下,付款人应是开征行或者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托收项下是进口商。

  (3) 出票日期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且不得超出提单日后的21天。

  (4) 汇票必须有出票人的签署。

  (5) 受票人为出票人指示抬头,则必须有出票人背书。

  3、 商业发票

  (1) 发票数量、金额注意信用证的约量条款限定。如果数量浮动而金额没有约量条款,则只能少而不能多。

  (2) 可以精确计量的货物如果有约量条款,则可以10%的浮动。而不能精确计量的,比如以公斤、米、升等计量的货物,则不管有没有约量条款,都可以有5%的浮动,但要注意信用证总金额的限定。

  (3) 如是影印件、复写件,其中一份必须注明“正本”字样。

  (4) 更改处必须有小签。

  (5) 未经允许,与货物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发票中,比如仓租、电报等额外费用。

  4、 保险单据

  (1) 保险单据名称要符合信用证要求。

  (2) 保险单必须有保险公司签署。

  (3) 保险单种类、正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正本必须全部交给银行。

  (4) 保险单交单时必须背书转让。

  (5) 赔付地点必须是进口地。

  (6) 保险单签署日不得晚于提单签署日。

  (7) 货装甲板必须加投舱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