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精华讲义48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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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进口单证

  第一节 进口单证概述

  1、 单证正本用来办理结汇或者支付货款;副本通知买方,作为履行交货的单证,在办理拨交时也常常提交。

  2、 进口贸易的支付:信用证和货到付款。

  3、 信用证正本寄交出口商,副本退进口人以备将来审单只用。

  第二节 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信用证开立注意的问题:

  1、 开证前要落实进口许可证。

  2、 信用证在货物发运前一个月或至少半个月开到,留足信用证修改时间。

  3、 信用证开立要以合同为依据,要将合同条款尽可能转化为信用证条款。

  4、 为了保证货物质量、数量符合进口需要,必须要求出口方提交第三方商检证书。

  5、 在运输单据中,必须注明“运费已付”还是“运费到付”。

  6、 信用证的通知行原则上不能由出口方指定,即使指定也仅供参考。

  7、 信用证必须注明是否允许转运、分批运输、接受第三方货运单据。

  8、 我国不开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

  二、信用证开立程序

  1、 填写开证申请书,递交合同副本、进口许可证、交付保证金和开征手续费。

  2、 银行审核开征申请书及申明,审查开征申请人资信状况、提交的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收取开征保证金,最后开立信用证。

  3、 通过通知行寄交出口商。

  4、 出口商修改信用证必须通过进口人递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受理并修改信用证,然后通过通知行寄交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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