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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远期信用证根据是否承兑分为:
承兑信用证:出口人或寄单行或议付行在交单后付款行在汇票下进行承兑,到期再取汇票项下款 项的信用证。根据贴现和承兑费用的承担者不同,又分为:
假远期信用证:贴现和承兑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远期信用证。
真远期信用证: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信用证受益人承担的远期信用证。
非承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都是非承兑信用证。
(7) 远期信用证根据是否附汇票、可承兑、贴现分为:
延期付款信用证:该种信用证下,无汇票,不能承兑和贴现。在到期日付款,不能提前。
非延期付款信用证:除了延期付款信用证,所有的都是非延期付款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
(8)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两张信用证的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多用于来料来件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时开立远期信用证,出口时对方开即期证。
(9) 对背信用证(bank to bank L/C):通知行应收益人请求,以原证为基础开立内容相似的信用证给供货人的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和第三国贸易。原证收益人是对背证的申请人。
4、信用证基本当事人:
(1) 开证行 (Issuing Bank):一般为进口方银行,其责任就是应进口方请求以开立信用证的形式,向出口方提供银行信用,保证交单付款。它因为开证而享有获得出口单据的权利,进口方则必须保证到期付款赎单。
(2) 申请人 (Applicant):一般为进口商,开证依据是贸易合同。
(3) 受益人 (Beneficiary):一般为合同的卖方、汇票的出票人、提单的发货人。
(4) 通知行 (Advising Bank):一般是出口国银行,帮助验明信用证真伪、开征行资信并通知受益人。
(5) 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 寄单行(remitting bank):购买信用证项下汇票、单据(开证行指定)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 ,如果不购买票据而是单单帮忙收汇,则是寄单行。以汇票的指定人和善意持票人出现。
(6) 付款行 (Paying Bank):被信用证指名审单付款的银行,其付款后找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它是汇票的付款人和受票人。
(7) 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根据开证行要求和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一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 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指定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5、信用证流程:
合同约定信用证结算――交保证金、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审证、改证——受益人发货交单――(议付行议付)――议付行索偿――开证行或付款行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提货善后。
6、审证、改证(重点)
(1) 信用证审核:
通知行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出口方根据合同审证。要审查信用证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收汇保障性以及货权控制性。
(2) 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进口人通知开证行,开证行接受后要通过通知行通知生效。在未接到改正通知书前,切不可贸然发货,宁可让信用证过期失效。
信用证修改必须征得所有相关人同意,包括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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