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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一、汇付
1、 概念:进口方通过银行汇款出口方的行为,最简单的结算方式。
2、 汇付属于顺汇,票据与货款的流动方向一致,都是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
3、 汇付的应用:
(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
4、 汇付的特点:
(1) 它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信用提供方风险较大。适用定金、尾款、佣金的收取等。
(2) 资金负担不平衡。
(3) 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5、 汇付基本当事人:
(1) 汇款人:进口方
(2) 汇出行:进口国银行
(3) 汇入行:出口国银行
(4) 收款人:出口方
6、 汇付种类:其中电汇适用最多,最后出口方欢迎。
(1) 电汇( T/T):汇出行通过电传、SWIFT、电报等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
(2) 信汇( M/T):汇出行通过航空快递等寄出付款委托书,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
(3) 电汇( D/D):汇出行收取汇款人款项后开具银行汇票或本票,交由进口人自寄出口人,由出口人到解付行凭票取款。汇出行将银行票据交给出口人后,也会跟解付行联系(以票汇通知书形式)。
二、托 收 (collection)
1、 托收:银行接受出口委托人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 / 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同时交出商业单据的结算方式。
2、 托收属于逆汇,票据走向进口方,资金走向出口方。
3、 托收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
4、 托收的特点:
(1) 风险大。出口方风险较大,换来的是非价格竞争优势,这也是其作用之一。
(2) 资金负担不平衡。
5、 托收分类:
(1) 光票托收:无货运单据的托收。
(2) 跟单托收:凭货运单据收取款项的托收。
根据是否有汇票等金融单据分为:
有金融单据的跟单托收
无金融单据的跟单托收
根据交单方式分为:
付款交单D/ P:进口方支付款项,代收行才交出货运等单据。又分为: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 :只要代收行提示单据则马上收单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代收行提示单据时进口方承兑,过一段时间再收单付款。
承兑交单D/A:只要进口方承兑,则代收行即交付货运单据,对于进口方风险极大。
6、 跟单托收项下的两种融资:
(1) 出口方银行押汇融资。如果届时银行收不回货款,则可以追索押汇给出口方的款项。
(2) 进口方凭信托收据从代收行借单。代收行自己放单则自己承担届时收不回货款时,如数偿付托收行所托收的款项。如果是出口方指示代收行凭信托收据放单( D/P T/R ),收不回货款的责任出口方自己承担。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换出跟单汇票,提前提货、处置。收到
货款,在汇票到期日,交回货款拿走信托收据
7、 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payer)、提示行(presenting bank)、需要时代理(case of need)
代理的权利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指明,否则在货物被拒付后,代收行有权不按代理指示处置。
8、《统一托收规则URC522》介绍:
(1) 代收行行事以善意和谨慎为原则:在不能做到或者无法处理时,应通知进口人待其指示。
(2) 银行有权从收取的货款中优先扣取相关手续费用。如出口人指明进口国相关银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如因此发生纠纷造成的银行拒绝交单,风险与由委托人承担。
(3) 托收行和代收行的单据免责:审核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一致,不审核单据内容。
(4) 托收行、代收行的货物免责:银行不负责意外时帮忙处理货物。故出口人在做货运单据时收货人不能做出银行或其指示格式。
(5) 托收行、代收行的风险免责:银行使用其它银行采取收款行动时,意外的风险由出口方自己承担,包括银行单据、信函等邮寄途中的丢失、延误风险,翻译解释上的出错,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均由出口方承担。
(6) 代收行收款方式选择的责任免责:出口人必须指明远期收款项下的具体方式,如不指明则本着谨慎原则选用远期付款交单,对此产生的贸易纠纷代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7)代收行拒付项下的单据处理:拒付项下,代收行无责任做出拒绝证书。但应该尽快通知托收行并等待指示,如果60天内未得到通知,则代收行有权寄回单据并取消该笔代收业务,而不负责任。
(7)银行代为收款,不负责一定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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