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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
a. 政治背景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b. 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c. 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的审查:来证应标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进出口公司审核的重点在信用证的性质和内容:
d. 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e. 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f. 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例:关于信用证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说法正确的是( )(2008年6月)
A.表明该证的到期日期和到期地点
B.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也可以在受益人所在地
C.可以推算出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D.如果是在开证行所在地,出口审单人员一定要把握好交单时间和邮程,防止信用证失效
答案:ABD
g. 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h. 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 (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例:(2005年试题)
以下不属于出口商审证的内容的是( D )
A.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B.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C.价格条件的完整性 D.开证银行的资信
(3)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例:(2005年试题)
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进行发货、装运、制单结汇。不管有什么情况,都无权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否)
(2006年试题)
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时,受益人(A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必须全部拒绝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