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国际货物运输辅导资料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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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 装运期

  装运期即是卖方装运货物的期限,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果卖方违反该条件,买方则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这里与教材的规定有一点不同,教材中所指的装运期是单据上所填写的日期,其实装运期应该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规定,单据也只能依据合同和信用证来填写)

  1、规定装运期的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某跨某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等。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应用较为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这类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是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促使其按时开证等。

  <>规定:不应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规定方法即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3)规定最迟装运期:

  有时合同和信用证不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只是规定要在某一个日期之前装运,或者最晚不能晚于某一个日期,这就是最迟装运期。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有效期,但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期”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0到15天,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为装运期后第21天。

  货物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写的最后装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