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第六章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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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原产地证明书

  第一节、 原产地证明书

  一、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现在我国多数出口商习惯于使用贸促会出具的证书。

  三、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③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④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

  ⑴ 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⑵运输方式及航线;

  ⑶商品唛头和编号;

  ⑷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⑸证明文字等。

  五、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址、国家。

  ⑶收货方(CONSIGNEE):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⑷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⑹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⑺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⑼商品编码(H.S.CODE):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⑽数量(QUANTITY):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六、 原产地证书的更改或重发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节、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FORM A)

  一、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定义和管理

  普惠制产地证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

  1、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称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 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 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向优惠。此外,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 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即指产品必须由受惠国制造,而且规定完全自产。若需有进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过成品的40%;并须给予实质性加工,变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规定的关税减免。但所谓经实质的加工,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规定。

  2、 直接运输(DIRECT CONSIGNMENT)

  是指受惠国出口商品必须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出口商品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但允许在第三国分类、包装。 若商品的运输工具不能直达给惠国而必须转船时,则须经转船地的海关封关,以防在运往给惠国途中伪装,以次充好。

  3、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

  GSP FORM A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普惠制产地证书可由受惠国的商检机构或权威机构签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29个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他们是: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加拿大、欧洲联盟十五国、日本、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国。对于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自1978年10月我国接受普惠制待遇后,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普惠制的签证管理工作,由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具体负责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和统计工作。

  国家商检局的基本职责是:

  ② 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注册;对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进行原产地标准的调查;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签发;

  ③ 对申请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④ 处理给惠国普惠制主管当局退证查询的调查和答复工作;

  ⑤ 普惠制的签证统计工作;

  ⑥ 向出口企业提供宣传和咨询。

  二、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填制

  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是出口商的声明和官方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证明。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对所需纸张的质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正本加印绿色检索图案,防止涂改或伪造。因此,填制必须十分细心,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正章。本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写。

  ⑴证书号码(REFERENCE NUMBER):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栏填写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 中国 杭州 北山路97号 邮编:310007 (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HINA.POST CODE NO.310007)等

  ⑶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GOODS CONSIGNED TO):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最终收货人,可以填写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但不可填写中间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等国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

  ⑷所知航运方式和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一般填写装货、到货地点(如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内容,对转运商品应加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地点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在填写时应注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⑸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此栏在正常情况下留空。下列特殊情况,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A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B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⑹商品顺序号(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⑺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O MARK”(N/M)。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写在第7、8、9、10 栏之截止线以下(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⑻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① 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②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

  ③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④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⑼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

  ② 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③ 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④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⑤ 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⑥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⑾发票的日期和号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⑿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E):签证单位要填写商检局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3栏)。

  ⒀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商检局注册备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第三节、 信用证中有关原产地证书条款举例

  ①CERTIFICATE OF ORIGIN G.A.P.FORM A ORIGINAL AND ONE COPY,EVIDENCING CHINA AS ORIGIN OF GOODS.

  FORM A 原产地证明书一正一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国。

  ②CERTIFICATE OF CHINA ORIGIN ISSUED BY A RELEVANT AUTHORITY.

  中国原产地证书,由相关的当局出具。

  ③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STATE THAT THE GOODS DO NOT CONTAIN ANY COMPONENT OF AN ISRAEL ORIGIN WHATEVER THE PROPORTION OF SUCH COMPONENT,THE EXPORTER OR SUPPLIER HAS NO DIRECT OR INDIRECT CONNECTION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产地证明书,须声明货物中不含任何以色列的原料和加工成分,出口商或供应商不曾与以色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

  ④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WO COPIES INDIDCAT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书两份,证明货物原产地为中国。

  ⑤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IN ONE ORIGINAL AND ONE COPY THE ORIGINAL LEGALIZED BY THE A.R.E.REPRESENTATION IN CHINA.

  商会出具原产地证明书一正一副,正本须由阿联酋驻中国代表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