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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付款方式,它牵系着众多进口商、银行、出口商的利益。在实际的进出口业务操作中应找到各种技巧,找出应注意的问题,并进行预先防范,才能更好地促使业务能顺利进行。
合理设置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基础,合理设置合同对往后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出口商,在保证买卖双方的根本利益和对条款无异议情况下,在拟立合同中采取主动性可使得往后的信用证更简单、清晰。
将品名简单化,做到分身有术
一般说来,多数订单的货物种类和规格少则几项,多则几十项。而买卖双方都希望在合同上规定详细,以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但如果将繁杂的货物品名和规格都列上的话,所产生合同和以此合同开立的信用证肯定相对复杂,在申请或开立信用证时也就容易产生货物描述错误,甚至部分货物名称遗漏而未显示在信用证上。这就为日后的信用证执行和单据的操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如果在缮制合同时,将繁杂的全部货物尽可能梳理成一个或几个的通用名称放在主合同上,在合同附件的通用名称项下分成几种具体的货物,在具体货物的项下再列规格,就比较容易解决货物品名繁琐的问题。我们举一例来说明,如某一出口商向国外出口一批工程机械设备及零件,包括不同型号压路机、挖掘机、起重机等及其附件。我们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按以上的方式做合同,开证行就可以主合同的通用名称开立的信用证,对货物描述非常简洁。从而规定提单上的货物描述也与之一致,达到将复杂化为简单的目的。而对于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单据,只需要把握在通用名称下的“单单一致”即可。
合理设置跟信用证有关的条款
装运港设置尽量模糊化。譬如,在某一合同中,买卖双方商定以某一沿海大型港口为装运港,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不是FOB成交方式,尽量设置为“任何中国港口(ANYCHINESESEAPORT)”,以免在出运时由于意外的天气或其他突然的原因造成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无法装运。
装运时间的设置要留有余地。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承诺30天交货,许多出口商会设置装运时间为:WITHIN30DAYSAFTERRECEIVINGTHEL/C.实际上进口商往往会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间算起,到最后装运期为30天规定在信用证条款中,这样无疑使出口商的备货装运时间减少了约5~7天。因此,为了获得真正30天的交货时间,应加5~10天左右时间,避免出口商在备货出运时间上处于被动。具体做法可以采取类似:WITHIN30TO40DAYSAFTERRECEIVINGTHEL/C,这样相对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弹性。
信用证应设置确切的付款时间。在实际业务中,提单后多少天付款比见票后多少天付款有利于受益人。比如:对于出口商来说,远期信用证L/C90DAYSAFTERSIGHT比L/C90DAYSFROMTHEB/LDATE,收汇的时间慢许多。
价格条款的设置要符合相应的运输方式。出口业务人员必须灵活掌握各个价格术语具体运用,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如:对于空运或联运货物缮制合同时,建议不要采纳海运的CFR或CIF术语,采用CPT和CIP更好些。
防范信用证中不利条款的出现
出口商书面要求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设立以下条款:
对议付行的设置,要求进口商直接开证到出口商的议付行,有利于出口方银行及时鉴别信用证的真伪,了解开证行的信用和记录,找出信用证的软条款。在实际的业务中,部分信用证是开证行将证通过其代理行或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如果所收到的证发生以上问题时,受益人就不能及时发觉,以至货物出运后,造成被动。
对议付条款的设置,要求进口商将议付条款设置为所有中国境内的银行。现在很多的信用证是国外银行SWFIT、电开甚至信开到其代理行,然后通过快件公司收通知费和快件费,其中的议付交单条款往往仅设置为代理行,这给很多不在代理行所处城市的出口商带来不便,实际上是缩短了受益人的议付交单的时间。
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
当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认真审证和提出一次性修改信用证,其中有三个审核重点。
对信用证的一般性条款审核
主要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条款,包括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的开立时间、船期、装期、有效期,货物的描述,价格条款,装运港和目的港等。这个主要参照合同和UCP500来审核出所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对信用证所需单据的审核
主要掌握发票、装箱单、提单、保单、原产地证书、分析单等单据的审核,每种单据需多少。单据审核特别注意以下3点:
(1)信用证有没有自身矛盾的条款。如本是FOB价格条款,提单上却要求显示“FREIGHTPREPAID”,CFR的价格条款需要INSURANCEPOLICY等。
(2)1/3海运提单直接寄单的问题。对于进口商,提单条款往往需要1/3的提单和全套单据直接寄给客户,出口商对于这一条款非常忌讳。但在我们实际操作中,只要信用证规定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或偿付行收货,还是属于银行信用。
(3)发票和原产地论证条款。对于中东开来的信用证,往往发票和原产地证书需要到该国驻中国的使馆或领馆的经商处论证,这是一个非常麻烦又花钱的事。若这类条款出现在信用证条款上,最好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掉,如果由于目的港清关原因不愿修改,也可要求进口商将此款修改为所有的阿拉伯国家的使领馆均可认证。类似ORIGINALINVOICEANDCERTIFICATEOFORIGINTOBELEGALIZEDATANYA RABIANEMBASSYORCONSULATE,这样有利于出口商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这两个单据论证。
对附加条款的审核
附加条款有两部分,一是对银行的,二是对受益人的条款。我们主要注意后者对我们的实际影响。
类似于开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船前的签署的检验单据要随同其他全套单据进行议付的软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一旦接受此条款,在日后所交的单据,开证行会找各种理由,认为所议付的检验单据的印鉴与开证行备案的印鉴不符,而造成重大不符点。对这类条款,一定要坚持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如:4CARTONSGOODSTOBEINSPECTEDATPORTOFLOADING,ANDTHERELEVANTINSPECTIONCERTIFICATESIGNEDBYAPPLICANTSORTHEIR REPRESENTATIVETOBESUBMITTEDALONGWITHFULLSETOFDOCUMENTS.解决该条款有两种方法:一是彻底要求开证申请人去掉这一条款,而改用装船前寄该批货物的实物样品,把制造商的分析单或质量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二是装船预检,由双方接受的比较公正的国际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将其出示的报告或论证的发票和装箱单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对于其他一般性附加条款的审核,如最后交单期,一般为21天,有的规定10天或15天,必须提前做好相关货物的出运和单据的缮制工作。
灵活运用制单技巧
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指导下,灵活运用制单技巧,能有效减少不符点,是安全收汇的保证。
发票
发票上除了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址与信用证相一致外,对于受益人,在不产生不符点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营业执照号码(BUSINESSLICENSENO.)和税务登记(VATNO.),因为有些国家的清关及备案需要这些信息。
信用证对发票一般条款的规定:在不产生不符点的情况下,货物品名和规格必须越详细越好,各个产品的价格、价值、总价值应与信用证一致,这样有利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清关。以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方要求重新寄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