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欺诈1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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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欺诈

  基本概述

  对于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 edit)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用证欺诈的规定,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首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个可怕的尝试。”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因而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在英美成文法和判例法对对信用证的欺诈没专门下定义,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所以在英美,一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用的欺诈定义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一人处获得好处。”在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一些国家法院也一般的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用证的欺诈。

  生成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所以,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而伪造提单比伪造名画容易得多。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根据UCP500对单据的正确与否,银行只要认定其“表面相符”便没有任何责任。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这一免责条文清楚强调银行对于假单证不负任何“把关”责任。除非是单证表面已可看出有“假”,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因此,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B.S.惠布尔指出:“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重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所以,防止欺诈的关键是买方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

  产生危害

  信用证方式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非但如此,它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反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二战以来,国际金融风波迭起,信用证欺诈案时有发生,且诈骗数目惊人,所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信用证诈骗不仅给受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必然给银行带来影响,尤其是其信誉受到伤害。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一家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影响,将使外界感到该银行内部管理不严,经营不善,从而使人们对其失去信心。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严重的还会导致储户挤兑,使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国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