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精编(1)

来源:微学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6-29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单证员考试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PCT (percent)百分比

  EMS (express mail special)特快传递

  T或LTX或TX(telex)电传

  S/M (shipping marks)装船标记

  PUR (purchase)购买、购货

  L/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FOB (free on board)离岸价

  案例分析:

  如何控制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

  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不必多言,现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很大。对于一些长期项目,要采用适当的手法规避汇率风险。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选择适当的币种做为结算货币,阶段性调整价格,设置价格有效的汇率范围,等等。进出口国或者中间商所在国的政策的风险。比如各种配额,许可证限制措施,各种外汇管制措施,各种关税壁垒,反倾销调查,技术壁垒等。 国际结算风险国际结算方式包括:T/TD/PD/AL/CStandbyL/C或者letterofguarantee 案例:某公司出口服装到韩国,客人要求做D/P托收,并且指定韩国工业银行作为代收行。由于买卖双方做业务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也通过韩国工业银行托收过,所以此次业务还是重复过去的做法。但是这次单据寄到韩国工业银行之后,却6个多月也没有收到货款,而客人其实早就把货物提走卖掉了。原来是银行私自将提货单据放给了买方。该出口商非常着急,聘请了律师专门飞到韩国,好不容易才把货款追回。后来该出口商仔细核对过去的收款纪录,发现以前历次托收虽然都收到了货款,其实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客人,客人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以上案例其实是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时候指定代收行的问题。很多进出口企业在业务中,会遇到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将托收单据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要特别有风险意识,否则后果是很难设想的。对于出口商来说,后果是轻则代收行违反UCP522的规定,被拖延付款;重则出口商根本收不到货款。所以当企业自己作为出口商的时候要谨慎对待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要求;而当企业自己是进口商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自己指定代收行。 点评:跟单托收一般都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也就是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CP522,或者URC522.该规则从1996年1月开始生效,其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而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D/P托收,后面跟的汇票一定是即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那么一定是D/A,而不是D/P.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 2003年7月5日,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A公司和国外一家矿山设备供货商B公司签订了一套采掘设备配件的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即期信用证结算,设备交货期为2003年11月底。合同签订后两周内,该A公司按合同约定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开具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由于合同中对于货物描述得很详尽,文字内容较多。于是负责申请开证的业务人员决定采用填写货物总称的一贯做法,开出了信用证,国外供货商见到信用证后开始安排生产。由于种种原因,该配件生产延误,于是B公司联系A公司请求信用证延期到2003年年底,A公司接受并联系银行按要求修改了信用证。直到2003年12月20日,货物生产完毕,B公司开始订船发运。由于具体负责该业务的当事人忙于处理其它事务,B公司发运人员按信用证的描述将设备配件主体装车,而将设备配件上的专用紧固件忘在仓库中。到2004年1月中旬,该A公司收到该批配件,并交给矿山设备最终用户C公司。当C公司准备安装使用该设备配件时,发现无法安装,由于国内无法采购到该专用紧固件,且没有库存,所以导致该采掘设备停机,无法生产。当时正是需求旺盛时期,该设备每耽误一天,产量损失达数万元。于是C公司联系A公司要求尽快解决问题,于是A公司马上和供货商B公司联系,B公司发现问题后马上联系采用空运快递方式将该批专用紧固件补发到国内,但是等货到国内后,国内已进入春节长假,几经周折,等矿业公司收到补发的配件专用紧固件后,生产已停顿了近20天,损失高达上百万元。 「专家评析」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一种单据的买卖。因此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卖方在实际操作业务过程中会更加注意信用证的规定。通常信用证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出的,如果卖方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的规定有出入,卖方会提出修改信用证,尤其是一些背离合同约定较远的条款;但是对于一些不是实质性的条款,为了节省时间和改证费用,也就会按信用证要求来执行合同。 在本案例中,B公司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相应的单据并通过议付行取得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中还是存在瑕疵,并导致较大的损失。B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回过头来,我们可以探讨一下如何避免在将来的业务中发生类似的问题。假如信用证中对货物描述和合同一样全面具体,B公司在发货过程中会注意到发货的明细,可能会避免问题发生;即使在B公司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那么在货交承运人时,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也会按实际装货明细来出具提单,如果提单上没有体现全部货物,就会产生"单证不符",问题就可以在银行拒付时暴露出来,这样问题可以解决的早一些,相关方而蒙受损失程度也会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