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重点内容(11)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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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险(ADDITIONAL RISK),又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两种。

  一般附加险,如偷窃提货着险(TDND)、渗漏险、破碎险、钩损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浸淤险、串味险、锈损险、包装破裂险、碰撞险、腐烂变质险、舱面险以及进口关税险等等。

  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民变、暴动险等(SRCC)等。

  一切险(ALL RISKS),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范围的责任条款外,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一切险还包括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

  一切险是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险别,费用也较高,但并非包括所有一切风险,仍有一些是不包括在承保范围之内的,这点要特别注意。

  国际上,保险条款一向以伦敦学会条款为主,内容是英国劳合社保险单(LLOG'D'SG POLICY)为蓝本。17世纪英国国会把它列为英国海洋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伦敦保险学会条款"(LONDON INSTITUTE CLAUSE),1982年1月1日该学会又实行新条款,称为ABC条款,但实质未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制定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上述伦敦学会保险条款相差不多,即主要包括有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等。

  二、保险单的填写

  ⑴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本DUPLICATE)。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⑵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⑶保险单号码(POLICY NUMBER),填写保险公司指定号码。

  ⑷被保险人(INSURED),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写"XXX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

  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XXX为抬头人,那么应在被保险人栏以XXX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就不要背书了。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可打成"被保险利益人"即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TO APPLICANT +出口商 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证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在本栏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

  ⑸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名称,此栏允许填写货物总称。

  ⑹唛头(MARKS AND NOS),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⑺包装及数量(QUANTITY),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