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制(2)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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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⑻包装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该栏目填写时应注意:

  ① 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②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写,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

  ③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④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⑼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此栏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

  ② 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的,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③ 如果出口商品有进口成分,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号。

  ④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⑤ 含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⑥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此栏应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⑾发票的日期和号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制。

  ⑿签证当局的证明(CERTIFICATE):签证单位要填写商检局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本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出运日期(第3栏)。

  ⒀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在生产国横线上填写“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内陆目的地,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商检局注册备案。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