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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一)
一、跟单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为其自身业务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保证。
例:(2005年试题)
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B )
A、开证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
1. 总的说明:这其中包括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和地点,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等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2. 信用证的种类: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
3、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汇票条款:凡使用汇票的信用证,通常规定汇票的各项内容。
5、兑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兑、议付等。
6、货物条款:这其中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
7.价格条款:单价和总价以及使用的贸易术语;
8. 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9、装运和保险条款:这其中包括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以及可否中途转运等,在CIF和CIP下,对保险的要求,保险的险别、投保的金额等。
10. 单据条款: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商业发票;(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如保险单等。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它单证,如包装单据、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11. 特殊条款:不准在某港停靠或者不准在某条航线行驶、限装某船或不得装某船等。
12. 责任条款:银行保证条款等。一般为适用于UCP600文句。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如果单据包含有不符点,则开证银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没有义务接受单据。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