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填制
一、海运提单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补充:什么是“第三者提单”?
所谓“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是指以出口人或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托运人的提单。第三者名义即中性名义,因此第三者提单有时也叫中性提单。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运输单据。但是如果信用证中规定“THIRD PARTY TRANSPORT DOCUMENTS NOT ACCEPTABLE”,则提单的托运人只能是受益人。
2. 收货人(Consignee)
—— 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To ABC Co.”
◆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填写“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两种情况都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如果填写“To order of ×××”,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托运人签章)
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 通知人(Notify Party)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注意:不可以直接在NOTIFY PARTY栏目中填写为APPLICANT,否则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