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一)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人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
(二)填写开证申请书
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三)缴付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非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四)支付开证手续费
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一般为0.15%)
二、进口开证时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其它银行保兑的要求。
12、我方一般不开出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