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知识必记点9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1-07

  一、信用证的审核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6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船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船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超过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