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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预习讲义(12)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 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 收款人(Payee )。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 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 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例:(06年试题)
汇付方式涉及哪四个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在资本主义国家被称作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
二、汇付的种类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 信汇(Mail Transfer, 简称M/T)。它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判断:在采用票汇付款的情况下,由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错误)
(06年试题)
英文缩写为D/D的是( C )
A.信汇 B、电汇 C、票汇 D、汇票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1、预付款:Payment in advance
卖方先收款,后发货。
如“买方应该支付XX%给卖方,在装船前20天。”
2、赊销:(Open Account)
卖方先发货,后收款。
如“买方应该在装船后若干天内支付xx%给卖方。”
3、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进口人通过汇出行将货款汇给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单据向出口人付款。
四、特 点
㈠资金负担不平衡:预付下,进口人先行垫付,出口人可得到资金融通。
㈡商业信用,风险大,顺汇
㈢手续简便,费用少
例:(06年试题)
信汇、电汇和托收业务中的结算工具与资金流向相同,所以属于顺汇。(否)
(05年试题)
以下关于汇付陈述正确的是( D )
A、 由于汇付方式涉及两家银行之间的资金支付,因此汇付属于银行信用。
B、 汇付方式比托收方式更安全,更迅速
C、 汇付的基本当事人是汇款人和收款人
D、 汇付属于顺汇性质
案例: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
1、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印度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机身大小须与形状与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总价值为4.80万美圆。付款方式为70%由即期信用证支付,剩余30%的货款须不得晚于货物装船前十天以电汇方式支付。B公司十日内即开来相关信用证,经我方审核且确定可以被接受后,A公司即投入生产备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前,预定了船期并随后通知了B公司,B公司始终并未办理汇付,A公司的手中虽有一份70%货款的信用证,但无法如期装运,又因此批打火机是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生产的,一时无法转售其他客户,只得积压在库,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解析:这起损失案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的支付方式。一般地,出口合同中支付方式规定,X%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Y%(一般为20-30%,下同)货款应由进口商在不晚于货物装船前若干天通过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会先开来信用证,然后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办理汇付,出口商收到货款或汇出行出具的汇付收据后将货物按时装船,然后向银行递交全套单据办理议付。但是,如果进口商借故不办理汇付,出口商将无法按时发货,导致信用证过期失效,已生产完毕的货物积压,从而使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规定从上海运往基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 (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 (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