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单证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预习讲义(23)
国际结算练习题(2)
案例分析题(续)
3、我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花旗银行)我中行收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问遇此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开证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证各项条款的单据后,仍应负责付款。据此,出口公司应抓紧于5月23日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以防开证行挑剔,然后向中行办理议付,由中行向美国花旗银行索偿,这样可以顺利收汇,货物也不至于积压,如开证行不是著名银行,且资信欠佳,在进口濒临倒闭的情况下,不宜急于发货,为慎重起见,可以观望。
4、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船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其理何在?
根据UCP600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避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无效,当然议付行不与议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正,应先给开证人同意后再给开证行再又开证行统治受益人发出修改同志,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又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功,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被认为默认。
5、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C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C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C商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销售看好,C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随即下跌,C商以缺少保险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C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负责。
6、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是在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统一付款人交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获取提前借单的便利,已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7、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的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没作此规定,欠周到。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到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报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却对此未提。5、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要认真的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
8、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对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9.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10.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