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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辅导: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严格相符,即必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表面相符,即只要求单证上的一致。“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有效性免责:
A,银行对于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B,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也概不负责;
02,“UCP500”规定了银行的审单期限: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以内;
03,“单据买卖”体现了象征性交货的性质。一些欺诈分子伪造单据。一些银行为维护了自己的信用,甚至对一些明知有诈的单据,只要它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就进行付款,这使得信用证欺诈问题日益突出。信用证反欺诈:1989年我国作了规定:
A,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内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人民法院可行使“止付权”,即:根据买方指示,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B,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汇票,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但应注意:“止付权”仅属于人民法院。
04,防范欺诈的实际具体措施:
A,如在议付行审单时如果认为有疑问,可采用“电提”、“表提”,用电报、电传或面函方式请示开证行是否可以付款,开证行往往与进口方一同审单;
B,委托国际海事局对在途货物进行监控。
交易过和的独立性。信用证依据合同开立,但它是一 分自足文件。
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 受益人要根据信用的要求提交有关单据。做到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才能安全结汇。
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说,上面所说的"货到,进口商无力偿付甚至破产。"这个问题不存在。只要受益人做到提交单据 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就能安全结汇。开证银行是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进口商所承担的是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不足:对进口商而开立信用是要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费的,开证费包括押金。这是一笔较高的费用,造成进口商的资金暂压。
对于出口商而言,用信用证的话,竞争力下降。想想。二笔相同的生意,一笔用信用证,另一笔用托收。进口商当然会先用托收的啦。原因就是上面说的资金问题。
如果出口商提单的单据没有严格做到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信用证将会从银行信用转向商业信用。此时将是进口商决定是否付款了。出口商将失去贸易中的主动权。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