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辅导:担保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来源:帮烤网发布时间:2012-01-16

  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分别转让于甲、乙两个厂商,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两次装船每次为 10000 公斤。甲、乙两个厂第一次各该装 5000 公斤, 甲厂按期交货,而乙厂因故无法交货,请问该信用证是否仍然有效?甲厂的贷款是否有保障?

  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得各自办理分割转让(其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此项分割转让的总额得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卖方之所以能够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是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任,并在信用证中获得允许。但第二受益人与买方并无直接关系。买卖双方按贸易合同来办理各项事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装货,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款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以,本例中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分两次装船。且每次为 10000 公斤,而且于乙厂因故无法交货致使贸易商在第一次只能装运 5000 公斤,那么,该信用证己失效,并且,甲厂货款也没有保障。

  受益人请求办理信用证转让,通知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信用证的转让是否可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4条所规定的提示单证期间缩短?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五十四条 C 项、D 项、E 项分别规定:

  (C)被要求转让的银行(转让行),不论其是否保兑了信用证,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为该行明确同意,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

  (D)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在该费用付清以前,转让行无办理转让的义务。

  (E)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其中任何单价、到期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单最后日期以及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或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以便提供原证或本条文规定的保额。

  在三角贸易的做法中,如买方是在菲律宾,原信用证由买方开到日本一家贸易商,再由日本此贸易商从银行开出姊妹信用证。请问日本这家贸易商的姊妹信用证与买方的原信用证的关系是什么?

  姊妹信用证即背对背信用证,虽然姊妹信用证是依据原信用证开出,但是两证之间系个别独立,同时存在的信用证。原信用证下的通知银行变成姊妹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原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变成了姊妹信用证的开证人,姊妹信用证的条款要依原信用证为依据,除此,两证没有别的关系。

  什么是担保信用证?它和银行保函有何不同?

  担保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不同,一般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及一切关系人所作的在遵守信用证的条件下承诺付款的文件;而担保信用证,它是开证银行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出的一项保证书,证内要求出口地银行贷款给指定人,并承诺贷款银行有依照信用证条件对其应收回的货款、手续费及利息,开具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要求兑付的权利,因此担保信用证不是用来以清偿货款为其主要目的,而是以通融资金并起担保付款作用为其主要目的。因此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出偿付贷款的担保书,它同银行保函也有区别。两者区别主要是:担保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出偿付贷款的保证,因此,只有贷款银行凭该证付款以后,才能开具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要求兑付。而保函则是被保人首先承担付款的责任,只有进口人无偿付能力时,开证银行才实现其保证付款的承诺,这是在付款的程序以及开证银行所承担的责任方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