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证员考试:信用证的受益人背书转让
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背书转让,是否享受权利及担负义务?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受让人称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转让以后,第二受益人履行交货并领取货款。但第一受益人仍然负有合同内规定的卖方的责任。所以,信用证一经背书转让,受让人就可享受凭信用证条款开立汇票领取票款的权利。受让人与信用证申请开证人无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万一发生受让人违约或履行合同不当,开证申请人可直接向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索赔,而由第一受益人与受让人来交涉。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可作如下解释: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办理分割转让(其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此项分割转让的总额得视作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或任何单价可以减价,有效期限和装卸期限可以缩短;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但如原信用证规定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必须在发票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上列入时,则必须依此办理。
第一受益人有权用本身发票更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前者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并可按照原单价(如原信用证有此规定者)开立。第一受益人于更换发票时可在该信用证项下支取其本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如信用证已被转让,第一受益人本可以其本身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而在被第一次要求而未照办的情况下,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有权将所收到的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发票,寄送开证银行,并对第一受益人不再负责。
对于电报偿付条款信用证的应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即期信用证可分为单到付款和电汇偿付两种。在单至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开证人(进口商)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电报偿付信用证项下, 出口地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用电 报或电传要求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立即付款。电文中声明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银行偿付。这种信用证,从出口人交单到开证银行付款的过程仅需二、三天,大大有利于加快出口商的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大金额交易中更为重要。
按照信用证偿付条款规定,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偿付条款规定向开证行 T/T 索汇。
②偿付条款规定向偿付行 T/T 索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