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知识辅导:本票和支票(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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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辅导:本票和支票(1)

  (五)、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依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1、出票(Issue)。它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包括制作汇票和交付汇票。

  例:(05年试题)

  出票就是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的行为。(否)

  2、提示(Presentation)。它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

  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

  对于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提示。

  3、承兑(Acceptance) .它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了汇票的从债务人。

  承兑是无条件的,附有条件的承兑,是拒绝承兑。

  4、付款(Payment)。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或收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方式的种类:

  记名背书: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和完全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的同时,还需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

  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词语。“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空白背书:又称为无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作背书转让时,只在汇票背面签字,而不记载受让人。作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无背书转让。我国法律不允许持票人采用“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