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知识:海运提单及作用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2-09

  海运提单

  (一)提单作用:

  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承运或装船的证明,也据此交货/ 货物收据。

  3、物权凭证。

  4、对承运要求予以有条件满足的书面确认。

  5、结汇的重要文件。

  6、运费结算的依据。

  (二)提单的缮制

  1、船名:必须加注具体的船名,在海运提单项下,不允许出现收货待运情况。

  2、Duplicate——Second original Triplicate——Third original

  3、总箱数/货物总件数——注意以SAY开头,以ONLY结尾。

  海运提单的使用

  记名背书:写上被背书人的名字;

  空白背书:仅写上背书人的名字;

  指示背书:写成 ORDER OF ** 的样式;

  倒签提单: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运日起;

  过期提单:过了交单期的提单,对此银行可以不买单,但是免除不了进口人的付款责任;

  预借提单:装船前就已经由船公司开具的提单;

  电放:船方不签发提单,即使发了也要予以收回,而改以电传等方式通知目的港直接放货收货人。

  无船承运人提单: NVOCC B/L NVOCC(No vessel operating carrier)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货代)收货后向承运人签单订舱,然后它再以自己名义签发“NVOCC B/L”给真正的托运人。此时出现了“Master B/L”与“House 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