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本要求
1. 提供准确的开证路线(L/C Guidance)。开证路线由受益人在订合同后向申请人提供,通常包括Payee''s Name,Address and A/C No.(收款人名、址和帐号),Name and address of Payee''s Bank(收款行名、址)等内容。
2. 开证资料。首次到银行办理进口开证手续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有权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文件原件、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的签样、外汇局备案表等。
3. 手续。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填写开证申请书(有的银行称开证承诺书)、缴纳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等。
4. 按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则应保证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5. 信用证的条件应单据化。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比如,合同以CFR/CIF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在提交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字样等。
6. 银行单证中心的开证人员对开证申请人提交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确认资料完整、符合规定后,通常按SWIFT规定的MT700格式将信用证开出。
7. 各银行事先印制的固定格式申请书中凡涉及选择的的项目,一律在有关项目前打“×” 表示选中。
8. 除非有特殊要求和规定,信用证申请书原则上应以英文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