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复习笔记完整版十七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2-28

  凭样品表示(SALE BY 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开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于标准化、规格化,难于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的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之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For reference only),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因为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但是这一点很难做到,所以,使用“凭样品买卖”,应在合同中注明所允许的公差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质量与样品近似”等,以免日后争议。

  3、看货成交

  看货成交是直接根据商品目前的实际品质状况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买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若认为商品品质符合其购买意图,就以达成交易。这属于现货交易方式。由于买方或其代理人已经验看过货物,所以除非货物的缺陷是内在的,否则一般不能在到货物后,就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