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
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包装货”,不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散装货”(如粮食、煤炭、矿石等)或裸装货(如木材、钢铁型材、车辆等)。
包装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将货物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包裹商品,达到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易于存储,便于销售以及提高销售价值的目的。包装一般可以分为运输包装(Outer 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和销售包装(Consumer packing for sale)两种。现将有关包装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分单件包装与集合包装。
单件包装主要有箱(Case,Carton)、桶(Cask,Barrel)、袋(bag)、包(bale)、捆(bundle)等,集合包装有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等。
二、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货物外包装上刷制的标志。按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包装标志可分成: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等。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ng Mark)俗称“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标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唛头是唯一体现在装运单据上的运输包装标志。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1)。 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2)。 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3)。 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4)。 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例如: JOHN SMITH IMS20068-6 NEW YORK NO. 1-1200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在制单及其信息传递过程中使用电讯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在我国实际外贸业务中,我国外贸企业应尽量参照该标准运输的标志,设计和制作唛头。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
2、指示性、警告性标志
业务中根据货物的特性,如怕热、怕潮、易碎等,往往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刷制上一些提示人们注意的标志,这就是指示性(Indicative Mark)。它通常用图形文字表示。
还有一些特殊物品,如爆炸、易燃、有毒、有害等,需在外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来表示其危险想,以便搬运人员注意,保障货物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所以称其为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或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