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的计费标准
班轮运价(Liner Freight)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规定的运输价格,并按这种价格向货方收取运费。它包括货物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也包括货物在启运港的装船费用(Loading charge)和在目的港的卸船费用(Discharging charge)。货方按班轮运价支付费用后,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对于载货船舶在任何港口延误或速遣,即不负经济责任,也不享受经济利益,即不计滞期和速遣费用。班轮运输的常见基本计费标准有:
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也称重量吨,用W表示;
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也称尺码吨,用M表示;
3、按货物的毛重/体积,两者取其高的计收,用W/M表示;
4、运输高价值且体积小的货物时,按货值的百分比收取运费,俗称从价运费,用Ad. Val或A.V.表示;
5、按货物的毛重/体积/从价,三者中取高的收取,用W/M or A.V.表示;
6、按货物的毛重/体积,两者中取高的计收,再加上一定比例的从价,用W/M plus A.V.表示;
7、按货物的数量计算运费。比如运输汽车,或运输活动物;
8、船、货双方协议定运费。
以上八点是基本运费,不包括超重附加费(WSC) 、超长附加费(LSC)、港口拥挤费(PCS)、燃油附加费(BAF)、货币贬值费(YAS/CAF)、目的港附加费(DDC) 、港区服务费(THC)等。
四、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它的性质和作用是: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货物到达前办理转让, 或者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和/或收货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1、海运提单的种类
分类方法 |
提单种类 |
英文名称 |
按表现形式分: |
纸质提单 |
Bill of lading, B/L |
电子提单 |
Electronics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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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运方式不同分: |
班轮提单 |
Liner Bill of Lading |
租船提单 |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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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
已装船提单 |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
收妥待运提单 |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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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单抬头(收货人)不同分: |
记名提单 |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
不记名提单 |
Open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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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 |
Order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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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否对货物外表或包装不良有批注分: |
清洁提单 |
Clean Bill of Lading |
不清洁提单 |
Unclean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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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运输方式不同分: |
直达提单 |
Direct Bill of Lading |
转船提单 |
Transshipment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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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提单 |
Through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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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单签发人不同分: |
船公司提单 |
Master Bill of Lading |
无船承运人提单 |
NVOCC*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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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 |
House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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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单内容繁简可分: |
全式提单 |
Long form Bill of Lading |
简式提单 |
Short form Bill of L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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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单使用效力可分: |
正本提单 |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
副本提单 |
Copy Bill of Lading |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2、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的内容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这一部分一般是不作更改的。可变部分是指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承运人名称、托运人、收货人(也称抬头)、被通知人、装运港、卸货港、船名、航次、唛头、货名、件数、毛重、体积、运费付讫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发日期和正本提单的份数等等。
背面内容一般载有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为了缓解船货双方的矛盾,并照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国际上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曾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在签署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由于三项公约签署的历史背景不同,内容不一,各国对这些公约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也就有所不同,但以《海牙规则》的内容为依据的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