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口单位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2、 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 对于遗失巳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八、 核销单的注销、禁用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2、 出现下列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 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
(1)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禁用"的。
(二)办理时间:依据情况,随时办理。
九、 出口单位银行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
(一)须提供下列文件:
1、 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申请;
2、 水单记帐联复印件;
3、 核销登记本;
(二)办理时间:外汇局审核,三个月后出具未核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