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证员《基础理论》考点:结售汇管理规定(2)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发布时间:2012-05-25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民航、海运、铁道等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护照、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六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