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审核程序
一、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开户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贸发委或外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二、 出口单位申请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核销业务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2、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 核销员证。(无核销员证的凭单位介绍信);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一) 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 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 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四、 出口单位报关前口岸备案
(一) 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 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 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五、 出口单位网上交单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 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 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六、 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 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 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 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 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 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 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 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 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5个工作日录入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