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和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并向银行进行结汇。
制作单据
(1)对出口单据的基本要求
现代国际贸易绝大部分采用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方式。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做好单据工作,对及时安全收汇,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信用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信用证,不管买卖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对单据的要求就更为严格。
对于出口单据,必须符合“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要求。
A.正确。制作的单据必须正确,才能保证安全和及时收汇。在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的正确性集中体现在“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此外,还应该注意单据的描述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正地代表货物。
B.完整。单据的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内容都必须完整。
C.及时。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并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和/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如有可能,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交银行预先审核,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来检查单据,提早发现其中的差错并进行改正。或者,在必要时,也可及时与进口商联系修改信用证,避免装运出口后因单证不符而被拒付。
D.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和UCP500的规定以及该惯例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E.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洁净,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有些单据例如提单、汇票以及一些重要单据的主要项目,如金额、件数、数量、重量等,不宜更改。
(2)常用的出口单据
出口单据的种类很多,究竟需提交哪些单据,其内容、份数和制作方法如何,应按照不同交易的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提交的单据则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严格相符。兹将在履行CIF出口合同、使用班轮运输情况下,常用的出口单据的用途及其制作要点作扼要说明如下:
A.汇票
在出口交易中,货款结算通常使用随附单据的“跟单汇票”。关于汇票内容和使用,在本书第三部分中将会作介绍,以下主要阐述缮制汇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在信用证业务中,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上述三个内容应分别填人汇票相应的项目:例如:“凭”(drawn under)项下应填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L/CNo.):“日期”(date)一栏应填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和币制。在填制汇票金额和币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第二,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8%,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余额为98%,其差额2%一般为应付的佣金。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第三,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第四,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与币制的大小写必须一致,汇票不得涂改,不允许更改后加盖校对章。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付款人名称必须缮写完整。按UCPS00第9条aiv与biv规定:“信用证不应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支付。但如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将视此种汇票为一项额外的单据。”据此,如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仍应照办,但这只能作为一种额外的单据。在托收方式下使用的汇票,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国外进口商。为便于代收行收款,制作时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汇票的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汇票抬头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在托收方式下,汇票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方式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t.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