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基础理论与知识》不可转让海运单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4

  1、定义:不可转让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以提货,不能背书转让。如果信用证没有表示可接受此类单据时,银行就不能接受。

  2、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 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二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但是,海运单,它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第二两项作用,但它不是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不是一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2) 提单背面有各种条款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没有任何背面条款保护和制约。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法制约,主要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制约。但是不可转让海运单不是运输合同的契约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3、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其他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便。

  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

  4、目前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可适用性

  (1)货运代理公司拼箱业务中的“总运单”

  (2)货代接受货主委托,但以自己名义向承运人托运时,收货人显示货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则“总运单”采用海运单

  (3)跨国总公司与其子公司、或与其相关公司间采用汇付、托收结汇方式时,常用海运单。

  (4)贸易双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

  (5)对于货物价值低、数量少、或样品的业务。

  (6)出口商已收到买方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业务。

  5、不可转让海运单沿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制约海运单的国际规则和必要条款问题

  (2)信用证方式下使用海运单对进口方、出口方和银行等各方利益保障问题。

  例:

  1.海运单不具有的作用是(C)

  A.货物收据

  B. 运输合同证明

  C.物权凭证

  D. 运费支付凭证

  解析: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2、(×)海运单上可以加“TO ORDER”字样。

  解析: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写成凭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