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Sea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 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二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但是,海运单,它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第二两项作用,但它不是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不是一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
(2) 提单背面有各种条款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没有任何背面条款保护和制约。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法制约,主要受<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制约。但是不可转让海运单不是运输合同的契约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其他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便。
。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