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证员考试辅导之国际货物运输单证装运条款规定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5

  1、装运期和最后装运期

  装运期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装人承运人指定的集装器并在自行完成出口报检报验、报关放行手续后,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规定时间内交货到规定的地点等待装船或装飞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并装上运输工具签发装运单据给托运人,这份装运单据上签发的日期就是装运日期。

  货物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制的最后装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最后装运日允许“等于”运输工具的起航日。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解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有效期,但没有规定最后装运日,则“最后装运日”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日”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日”。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运期后10天至15天,若信用证未作规定,则为装运期后第21天。

  2、装运港和卸货港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卸货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般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伺时,对装运港和卸货港作出明确的、合理的规定。为了便于卖方根据货源情况和实际装运需要,通常由卖方提出装运港;为了便于买方清关和接受或转售货物的实际提货需要,通常由买方提出卸货港。

  3、分批装运和转运

  凡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分若干批次不同的航次、班次、车次的装运称为分批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的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显示不同的装运日期、不同的装运港或不同的提单号,都不能视作分批装运。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以便承运人按要求配载并按此签发符合该条款的提单。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允许分批装运。

  转运是指从装货港、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到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转装和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转运条款,以便承运人按要求配载并按此签发符合该条款的提单。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空运、国际多式联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以及海运中的集装箱、拖车、子母船的驳船下的转运均不视作转运。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没有固定格式,也没有固定的发送时间要求和发送方法要求。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F、卖方应在约定装运期开始前(一般20天),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将预计货物备妥时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预先安排船只或指定货运代理或预先安排预订舱手练在CIF、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一般在当天发装运通知给收货人,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封号、装船日期、飞机航班、舱单等。一般以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发送、电传等方式书面通知买方。

  5、运输单据

  专指在货物装运后,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或卖方向银行提供的,在提取货物、清关申报、检验检疫、货物转运、银行收汇、核销退税等环节中用于货物运输操作、管理、证明的一切国际货物运输单据、收据、凭单和电子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