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有时为省略起见,也可以不加标题,只在合同开头部分,列入双方同意买入卖出某种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双方意欲买卖的商品名称时,由于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为明确起见,可以把有关品种或品质产地概括性地描述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它即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明确、具体。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 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叫法不同,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