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之汇票及汇票到期日的计算(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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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UCP没有对使用“from”和“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加以规定。UCP提及的“from”和“after”仅适用于装运期限。在使用“from”来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做法是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因此,“from”和“after”在用于确定汇票到期日时其效果是相同的。到期日的计算从所述日期或其它事件的次日起起算,即,“10 days from March 1”和“10 days after March 1”均为“March 11”。

  针对上述规定存在不少不同意见。UCP600第47条规定:在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from”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after” 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而且,在第R294号意见中,信用证规定“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21 days from the bill of lading date”,针对这21天的期限是否包含提单日的问题,国际商会的评论是:“广泛接受的理解是‘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ter’则从次日起算。”

  如此一来,上述规定不仅与国际商会早先的意见相矛盾(尽管第R294号意见涉及的是议付期限的确定),而且就“from”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使用建立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这要求当事人在使用该措词时须格外小心。

  (5)如果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装运,则以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6)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做成,例如,提单日后60天付款,而该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以最晚的提单日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四、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 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

  UCP第13条规定的期限仅仅是明确开证行用以确定信用证项下所提交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最长合理时间,而这个审单期限不应推迟按收单日所确定的到期日。

  ② 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

  五、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付款的迟延,例如宽限期、汇款所需的时间等不能在汇票或单据所规定或同意的到期日之外。

  根据国际商会的第R325号意见,一个银行工作日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对外营业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一天,其中包括一整天或半天。如果银行星期六半天对外营业处理信用证及其他业务,那么这半天也应被视为银行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