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h. 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 (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3)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