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检查提单上的装运港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8

  开栏语:国际商会跟单票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自今日起将陆续推出一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种新型的信用证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UCP500第21、23条

  由他国认证原产地证明;提单上的装运港没有显示“Black Sea”条款;证明中的实际装运货物。

  当事人

  申请人:B银行

  被申请人:S银行

  争端

  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拒付。

  所供文件

  —B银行(申请人)2003年8月28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巴黎)请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已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全套申请材料的副本;

  —申请人对案情的概述,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请人所接受的单据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对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的回复,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请人所收到并拒付的单据的副本、拒付通知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争执

  信用证是由被申请人依据UCP500开立的,申请人作为指定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并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单据。

  被申请人收到单据后于2003年5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个不符点,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接下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该问题通过函电你来我往,但毫无进展。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3个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各自提供的单据以及被申请人的拒付通知分析

  第1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原产地证明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后来修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国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原产于U国和/或R国,并经任何阿拉伯国家驻U国的大使馆认证。)

  所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由R国商会出具的,显示货物原产于R国。

  出口国显示为R国(无异议)。

  单据由某阿拉伯国家驻R国代表处认证(无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为:原产地证明是在R国认证的,而非信用证规定的U国。

  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似乎当事人预测/同意货物的原产地为U国,因而原信用证只规定了在U国认证单据。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证的时候,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但并未根据可接受的货物原产国相应地修改为允许由U国和/或R国认证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