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票应当具备的内容,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大同小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而按照《日内瓦统一法》,本票尚须载明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如未载明付款地点的,出票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如无出票地点的,出票人地址就视为出票地点。我国《票据法》虽未把付款地点和出票地点作为有效本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但也要求“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清楚、明确。”如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与出票地。按照票据法的一般规则,本票要送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手上时,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承诺付款票据。
本票和汇票一样,都可以写明附加支付利息的内容;也可以注明分期付款。在实际业务中,常见出票人在票据上承诺按月、按季或按半年支付款项,直至付清为止,还可以承诺按商定的利率为偿付款项支付利息。此外,也有应收款人要求,出票人在本票上写明:如未能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时。分期办法即自动失效,出票人就应一次付清全部余额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