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运量大,运费低,不受道路和轨道的限制,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的当事人
海运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三方面。
承运人:承办运输货物事宜的人,如船公司,船方代理等,是签发提单的人。
托运人:委托他人办理运输事宜的人,往往是货主,如出口企业。
货运代理: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接受货主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俗称“货代”;接受承运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俗称“船代”。
二、海洋运输的方式
海洋运输一般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Liner)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航线上、按规定的港口次序往返运输货物的船舶。班轮运输的特点有:
(1)。 四定:固定航线、固定航期、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费率;
(2)。 两管:(承运人)管装、管卸;
(3)。 无论货物多少以及各类货物都可以接受,包括冷冻、易腐、液体和危险品货物,且一般采取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方便货主;
(4)。 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提单上所载条款为依据。
目前,我国使用的班轮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自营班轮,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国内船公司经营的班轮;另一种是合营班轮,即我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班轮,如中波海运公司、民生轮船公司等;还有就是外国班轮,如MAERSK LINE、DSR LINE、RICKMERS LINE、K‘LINE、CMA等。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用来运输货物。租船运输适宜运输大宗货物,例如,石油,煤炭,粮食,木材等。租船运输有定期租船(Time charge)和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两种。
(1)。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又叫期租船,是按照一定期限(比如一年或几年)租船的一种方式。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可自行掌握、调度和使用。租船人负责在各航次中所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各种费用,船方负担船员工资、伙食以及因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具有适航性而产生的有关费用。期租船的特点是:航行路线、装运、目的港由租船方定,燃油费由租船方付,船员工资由船方负责。
现在有一种“光船租船”的期租船方式,即租船人只租一艘适合于航运的船舶,不要船上原有的人员,由租船方自行将船上人员配齐。
(2)。 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又叫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按照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又可以分为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程租船和连续来回程租船等。采用这种方式,船方必须按照合约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同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船舶在航行中的所有费用。
程租船时,船方负责支付燃油费和船员工资,租船人负责运费,所以在租船合同里有“滞期、速谴”条款,装卸费等费用也有视租船合同而定。一般情况下租船合同中有关装卸费的条款有:
Ⅰ、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英文:Free in,简称:F.I.;
Ⅱ、船方不负担卸船费用,英文:Free out,简称:F.O.;
Ⅲ、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英文:Free in and out,简称:F.I.O.;
Ⅳ、船方不负担装、卸、理仓费用,英文:Free in and out stowed,简称:F.I.O.S.;
Ⅴ、船方不负担装、卸、理仓、平仓费用,英文: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简称:F.I.O.S.T.。